第四百一十九章 还是得做信托(二)-《大西洋之王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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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众所周知,英国的法院或者说国王的法院,都采用普通法,于是受托人被认为是财产的完全所有人,而不受任何的约束。

    受益人只能求助于“正义之源”的国王,而国王则把这些案件交给了自己的枢密官,即后来的“大法官”来处理。

    大法官在世俗普通法供给不足的情况下,引入了“良心和道德”,在其司法活动中,这两个就是自由心证的依据。

    具体到“白帝城托孤”的例子中,就会依据“良心法”判定受托人接受委托人(刘备)的托付,将利益交付给受益人,但是却不履行义务,不合情理。

    因此每次被请愿救济的时候都会给予受益人一定的救济。

    随着大法官因为对个案救济的日积月累,发展出了不同于普通法的衡平法体系。

    在衡平法的适用过程中不断的深化和积累,就发展出了“信托”法律制度,因此衡平法被称为信托之母。

    由衡平法的发展而诞生的信托不仅仅局限于遗嘱和土地转让,而是形成了一种委托人(=设立人)采用一种“君子协定”的方式向他人(=受托人)转移财产权并代其管理。

    并约定为了他人(=受益人)管理运用财产的法律制度。

    最初诞生的原因虽然是为了维护宗教上的利益,规避法令的限制,其对象也仅限于土地。

    但是后来逐步发展成了信托制度,其运用范围也从个人到家庭,再逐步应用到各类社会关系中,甚至是公共利益。

    也使得信托区别于后来发展起来的公司、合伙等制度,成为一种截然不同的存在。

    实际上,“白帝城托孤”这样的例子放到英国,就是家族内部财富顺利传承的一种方式。

    更准确的说,是出于财富传承给家族中的成员(或某一个成员)的目的而产生的信托。

    虽然时代的不断更迭,但是像这种“家族之间的信托”,即使到了现代也仍不褪色而被广泛使用,呈现出蓬勃的生命力。

    而近代信托的形成和发展一般认为是17世纪中叶至20世纪初期,按照高中历史教科书的说法,是从“资本主义的萌芽到社会主义国家诞生”。

    信托制度中财产的种类、信托的目的以及财产的处置方式等均发生了巨变。

    近代欧洲那点事其实大家都知道,除了文艺复兴和工业革命外,因为航海技术的巨大发展也使得新大陆被发现。

    这个时候诗和远方也就升华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境界了。

    酒馆里聊聊新大陆的山山水水,侃侃没见过的奇闻异事,“虽不能往,我心向往之”的情怀萦绕在欧洲。

    后来就很自然地出现了“世界辣么大,你不想出海去看看吗?”这样的广告语。

    这就跟最近某品牌手机上市能妥妥地谋害你的肾一样,片刻间诱发了探险狂热综合症,还传播得特别快。

    于是让一众欧洲人民的心脏都回到了那个极富探险精神的时代,蠢蠢欲动,都想去,哪怕辞职也要去。

    但是去探索新世界是要横跨大西洋的,这可不是去逛公园,是要出海很长一段时间。

    并且经历各种大风大浪洗礼的,况且还有热(qiong)情(xiong)好(ji)客(e)的原住民朋友,多则几年少则几月都是说不准的事情。

    那家里这孤儿寡母的怎么办,总不能拜托隔壁老王吧?

    再加上祖上那点产业,还是要找个靠谱的人来处理一下吧?于是信托的运用越来越广泛。

    然而,一般民事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并不擅长理财,并且自然人总有个生老病死的,也不方便。

    随着公司制度的出现,就产生了专门从事信托业务的法人信托机构。

    对比过去的传统信托,其一,对委托人来说,在选择受托人的时候有了较大范围的自由选择度,并且稳定,不受信托期限的限制;

    其二,对机构受托人来说,一个全新的行业和市场展现在面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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